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健身活动第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的全民健身活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健身点,加强健身活动骨干队伍建设,并根据各自特点,组织村民、居民开展小型多样的健身活动。各级各类体育协会或者基层体育组织应当按照业余、自愿、因地因时制宜的原则组织、协调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