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