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后管理,从放验线至竣工规划核实前,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核查。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