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共同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按照职权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