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执法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调查情况、采集资料、组织勘测,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证件、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