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届至少两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