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现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现状地形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