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前公示应当至少进行现场公示和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间涉及听证事项的,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公告牌,直至规划核实合格后方可拆除。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