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

(三)村民委员会意见;

(四)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