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自然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