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