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新建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