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县(市)城市特点,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绿地面积;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以保护原生态、方便公众为原则,科学设置各类绿地。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