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重新审批和备案。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