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第二章 种植区与种质资源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核心保护区所在地管理机构在核心保护区内组织建设瓯柑种质资源圃。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本地组织建设瓯柑种质资源圃。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建设瓯柑种质资源圃。瓯柑种质资源圃建设规范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