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瓯柑种质资源普查和收集工作,建立种质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开放。

瓯柑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每十年开展一次。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