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第二章 种植区与种质资源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瓯柑种质资源普查和收集工作,建立种质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开放。瓯柑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每十年开展一次。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