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并遵守戒毒康复场所的有关规定。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防毒拒毒和戒毒康复管理制度,完善生活服务、康复治疗、职业培训、习艺劳动等基本功能。鼓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通过建立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等方式,对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康复等方面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