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对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责令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通知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人员的家属和其就医、就业、就学所在单位,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指定的基层组织开展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