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依法处理选举问题等职责。

县(市、区)和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

(六)依法处理有关选举的问题,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决定是否重新组织选举;

(七)指导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八)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九)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