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