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由本村承担,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