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由本村承担,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