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