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