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三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选民投票表决。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理由已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应当向村民通报调查核实的情况。村民委员会逾期不组织选民投票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期满后的六十日内指导、帮助组织选民进行投票表决。县级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