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当兼顾村落分布状况。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