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按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成员的,另行选举时选票应当继续单列妇女委员职位。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投票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