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提出候选人的具体条件和审查程序。村选举办法应当明确候选人的具体条件、审查程序。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具体条件的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