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旅游资源独特的湿地,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和省级湿地公园。

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二)湿地生态系统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新设立湿地公园不得与其他自然保护地重叠或者交叉。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