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利用和修复第二十条有效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旅游资源独特的湿地,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和省级湿地公园。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一)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较高历史文化价值;(二)湿地生态系统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新设立湿地公园不得与其他自然保护地重叠或者交叉。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