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级湿地公园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湿地资源状况调查报告和影像资料;
(二)土地(水域、海域)权属清楚、无争议的材料;
(三)妥善处理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方案;
(四)拟报批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包括名称、面积、范围边界及其矢量数据、位置、资源分布、土地利用现状、功能分区、保护和利用方案等。
省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省级湿地公园设立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审核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省级湿地公园,不得擅自调整面积和范围边界。确需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