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依法推动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进行保护。
对未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参与国际湿地城市认证。已经获得国际湿地城市认证的地方,应当发挥国际湿地城市的生态示范效应,促进湿地与城市和谐共生。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