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下水条例第六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发改、住建、农业农村、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地下水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