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