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下水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负总责,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将地下水保护、节约、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做好本辖区地下水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