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2月23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0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世界地质公园位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保靖县、永顺县和龙山县境内,规划面积为2710平方公里,包含古丈红石林国家地质公园、龙山乌龙山国家地质公园、凤凰国家地质公园、花垣古苗河省级地质公园、吉首德夯省级地质公园等的主要地质遗迹分布区域,具体范围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世界地质公园申报范围为准。
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世界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相关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世界地质公园相关管理工作。
世界地质公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工作。
州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和指导相关县(市)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相关县(市)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地质公园的日常管理。
世界地质公园规划应当合理布局相关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统筹做好生态保护修复、旅游活动和资源利用,纳入州及有关县(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信息系统。
经批准的世界地质公园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者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世界地质公园的保护、建设、管理及利用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相关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公园行动计划应当包括地质遗迹保护、资源调查与监测、解说系统建设、自然教育与地学旅游、地质公园管理与能力建设、社区发展计划、宣传推广、网络交流与合作、资金投入与保障等。
(一)特级地质遗迹保护点(区)。禁止游客进入,以保护和科研为目的的人员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入,不得设立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
(二)一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可以设置必要的游赏步道和相关设施,不得破坏地质遗迹,应当与景观环境协调,严格控制游客数量,禁止机动交通工具进入。
(三)二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合理控制游客数量,可以设立少量的、与景观环境协调的地质旅游服务设施,不得修建破坏地质遗迹或者影响景观的建筑。
(四)三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可以设立适量的、与景观环境协调的旅游服务设施,不得破坏地质遗迹或者影响景观,不得修建楼堂馆所、游乐设施等大规模建筑。
世界地质公园与国家地质公园、省级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重叠的区域,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相关管控要求。
禁止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控要求损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严格保护世界地质公园内的珍贵自然资源,以及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在世界地质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遗迹长效保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然遗迹环境污染防治。禁止向溶洞、天坑等自然遗迹排放水污染物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支持茶叶、土家族和苗族医药、白酒等本地特色产业的经营主体,经依法审批后,在世界地质公园范围内符合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区域,开展保护、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的特色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