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世界地质公园范围内的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应当依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和规定在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实行达标排放,绿色循环利用。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遗迹长效保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然遗迹环境污染防治。禁止向溶洞、天坑等自然遗迹排放水污染物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