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世界地质公园范围内的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应当依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和规定在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实行达标排放,绿色循环利用。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遗迹长效保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然遗迹环境污染防治。禁止向溶洞、天坑等自然遗迹排放水污染物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