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下列选举结果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宣布无效:

(一)选举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

选举结果全部无效的,应当重新选举;选举结果部分无效造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是否另行选举,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