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不按规定主持召开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主持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