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主要采取下列监督方式:(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二)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五)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六)特定问题调查;(七)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八)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本条规定的监督方式,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综合运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