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用,通过运用代表联络站和代表专业小组、开展代表主题活动、组织代表视察调研,以及邀请代表列席会议等方式,扩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