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监督法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