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主要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五)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六)特定问题调查;
(七)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八)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本条规定的监督方式,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综合运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