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八条有效拆除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城市建成区内的拆除工程,应当采取全封闭作业;(二)准备足够的水源和洒水设施,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三)拆除工程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尘措施,及时清运,不得在工地围挡外堆放;(四)拆除工程已完工的待建工地应当及时移交工程建设单位,不能在七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