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九条有效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种植土、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覆盖、洒水防尘;(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道牙三至五厘米;(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应当覆盖或者绿化。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