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的统筹领导,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协调解决秸秆综合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