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的统筹领导,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协调解决秸秆综合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