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水稻、大(小)麦、玉米、油菜、大豆、棉花以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