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二条有效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规收费;(二)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限制性门槛;(三)在授信中强制搭售产品;(四)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五)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六)在经营主体提供符合要求的贷款担保措施外,强制要求提供附加担保;(七)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