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土地要素资源,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强产业用地储备,提高土地资源利用和配置效率,依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用地需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利用低效用地,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和计划,通过建设高标准厂房等方式,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引导和支持经营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对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依法改造开发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支持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高标准厂房,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按幢(层)办理不动产登记。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