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设立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企业融资畅通,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培育长期资本、耐心资本,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
构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鼓励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绿色票据、绿色保险、绿色融资租赁、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为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推动完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发展知识产权保险。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