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