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